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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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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介绍

  进口开证指我行根据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给出口商,当我行收到出口商委托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经审核单证相符,即对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作承兑或付款,进口商应到我行办理对应的承诺或付款手续以换取全套单据用于提货。

  产品特点

  1.改善谈判地位 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您的信用,您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货物有所保证 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3.减少资金占压 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外汇管理局核发的 “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

  3.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是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4.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5.在我行有进口开证授信额度,以全额保证金方式开立,则不需;

  6.在我行开立外币账号。

  办理流程

  1.进口商向我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提供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若需)等资料;

  2.我行审核资料无误后,确认保证金足额到位(若需),缮制信用证草本,交进口商盖章确认后对外正式开立;

  3.出口商单据到达后,若发现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进口商应及时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单据的决定。

  4.出口商单据到达后,若符合信用证规定,进口商应及时通过我行对外承兑或付款,对于远期信用证,于承兑的到期日对外付款。

  产品适用企业类型

  1.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2.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