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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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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自设立伊始就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的治理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要求,本行制定并持续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逐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委员会的机构、人员设置及运作规程,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目前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三农委员会和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5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会共2个专门委员会。

  总体而言,自成立以来,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法独立履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维护了股东利益以及包括存款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本行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