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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扫黑除恶,弘扬社会正气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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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一)定义和重要意义

  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

  (二)工作要求和措施

  1.注重“三个结合”:一是将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二是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三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2.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二是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三是检查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3.做到“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有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4.构建长效机制:做到“两个不发生”,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斗争、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扫黑除恶重点

  (一)加强“四打一禁”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社会公众如发现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银行从业人涉黑涉恶等问题应积极举报。

  (二)谨防“套路贷”

  1.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社会公众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2.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分子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典型案例

  2015年起,穆某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孙某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8年8月,穆某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9月,穆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