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当前位置:慈善基金会 > 基金会介绍 > 章程

章程

发布时间:2020-08-11

  昆山农商银行基金会章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认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的捐赠,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1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资助帮扶社会弱势群体;

  (二)关注贫困大学生教育成长事业及其他社会教育发展项目;

  (三)重大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捐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发起人;

  (四)在业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自愿为基金会良好运行和发展作出贡献;

  (七)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同时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

  (六)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认真遵守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不损害基金会信誉和权益;

  (八)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项目支出金额超出当年基金会总支出金额20%以上的慈善项目;

  (三)基金会向某交易方支付金额占一个重大公益项目支出5%以上的慈善项目;

  (四)慈善项目持续时间在2年(含)以上的;

  (五)理事会认为需列入的其他重大慈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受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捐赠;

  (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或行内职工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孳息不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慈善捐赠;

  (二)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三)用于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必要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是指:

  (一)项目捐赠收入超过当年捐赠收入20%以上的项目;

  (二)在年度投资计划之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10%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按《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但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